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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藝術工程職業(yè)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定方案
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為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鼓勵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同時緩解在校生活困難而設立的面向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平?jīng)濟困難學生提供的無償資助。
為做好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評定、管理工作,依據(jù)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學校國家勵志獎學件內容,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
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類在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家庭經(jīng)濟困難,在校生活儉樸,無力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用;
4.學習刻苦努力,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學年平均學分成績不低于80分,且學年內無重修、重考課程;
5.堅持體育鍛煉,身體健康;
6.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工作,熱愛勞動;
7.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為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評定資格:
1)無故經(jīng)常不參加學校、學院、班級組織的政治學習、會議、各項集體活動;
2)經(jīng)常缺席早操、晚自習,受到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3)未經(jīng)學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作息規(guī)定,經(jīng)常通宵上網(wǎng);
5)無故拖欠學費、不配合學院正常合理的繳費行為;
6)不遵守學校宿舍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或通報批評;
7)有吸煙、酗酒和其他不良消費情況;
8)有其它違紀行為,受過兩次以上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人數(shù)和資助金額
1.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資助人數(shù)依據(jù)湖北省教育廳每年下?lián)苋藬?shù)具體分配。
2.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200-4400元。(一檔4400元/年,二檔3300元/年,三檔2200元/年)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1.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三個檔次的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2.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份開始,當年10月底前評審結束。
3.各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宿舍長、學生代表組成的評議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
4.學生個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評議小組依據(jù)評選條件,組織學生認真填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要廣泛征求師生意見,確保家庭經(jīng)濟困難獲得資助。評議結束后,各學院應在全院范圍內張榜公示三天,無異議后上報學生處。
5.同等條件下,貧困孤兒、單親、殘疾學生、父母殘疾或下崗及西部貧困地區(qū)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學生優(yōu)先考慮。
6.同年度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可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
7.學生處依據(jù)評定條件各對學院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面向全校張榜公布五天,征求意見。無異議后上報湖北省教育廳審批。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下?lián)軐W校后,學校統(tǒng)一發(fā)放給獲得獎助學金的學生,其中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學院要教育、引導學生將獎、助學金用于在校的學習、生活上,刻苦學習、努力拼搏,不斷提高個人綜合素質。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回所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取消下一年度的評定資格,并報學生處備案。
1)用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進行不良消費,在同學中造成惡劣影響;
2)獲得勵志獎學金后拒絕繳納學費;
3)用獎助學金購買股票、基金、債券;
4)獲得勵志獎學金后,成績明顯退步,受到退學警告;
5)有本辦法第二條第8款情形之一者。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評定要求
1.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定過程中,要堅持面向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原則,如在評定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現(xiàn)象,將追究相關學院的責任,同時按一定比例減少該學院下一年度的名額。
2.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定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評定條件,若發(fā)現(xiàn)條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評定資格,且不允許補報。
3.凡在同一學年享受減免學費等學校和社會各項資助金額之和超過10000元的學生不在當年評定范圍。
4.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后,各學院、各班級不得重新進行評議分配,如發(fā)現(xiàn)有此類情況出現(xiàn),將追究學院責任。
5.對獲得獎助學金學生違紀后隱瞞不報,不做處理的學院,學生處將減少該學院下一年的名額分配。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解釋權屬學生管理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