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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經貿職業(yè)學院校內獎學金評定辦法
為了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同時把競爭、激勵機制引入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獎(助)學金的種類
1.校學業(yè)獎學金;
2.校單項獎學金;
二、獎學金評定比例及獎勵標準
(一)校學業(yè)獎學金
校學業(yè)獎學金的比例及金額。
等級 | 比例(%) | 金額(元/人) |
一等 | 1 | 2000 |
二等 | 2 | 1000 |
三等 | 3 | 500 |
(二)單項獎學金
1.按學生人數每人每學年50元標準發(fā)放。具體發(fā)放標準由輔導員掌握,不允許平均發(fā)放,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獲得單項獎學金。
(1)熱愛學校,積極參加校、院和班級集體活動表現突出者;
(2)在各項活動比賽中,為校、院和班級取得集體榮譽者;
(3)在其它方面表現突出的。
2.獲全國各類競賽前三名者,分別獎勵1000元、800元、500元。
3.獲省級各類競賽前三名者,分別獎勵200元、150元、100元,團體項目酌情適當獎勵。
三、獎學金的評定范圍及條件
(一)評定范圍
1.校學業(yè)獎學金
學業(yè)獎學金評定范圍為我校在校學生
2.單項獎學金
單項獎學金評定范圍為我校在校學生
(二)評定條件
凡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認真學習,自覺遵守學校紀律,無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均有資格參與獎學金的評選。
1.因違紀受到校、院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
2.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的(包括受到黨、團組織處分);
3.本學年有考查、考試課不及格者;
4.欠交學費者。
四、評定原則
1.所有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讓每個學生都有平等競爭的機會。
2.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校學業(yè)獎學金。
3.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校學業(yè)獎學金。
五、獎學金綜合考核標準
獎學金的綜合考評標準主要包括學業(yè)成績和平時表現兩方面。
(一)學業(yè)成績
學生學業(yè)成績名次必須在全體學生按排序產生。
(二)平時表現
學生平時表現以本人當年的表現積分為準。
六、獎學金的評定與發(fā)放辦法
1.學業(yè)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所在二級學院以上學年各班綜合成績評定名次為依據,會同輔導員確定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并上報學生處資助中心審批。第一學年學生無綜合成績,不評定。第三學年單項獎學金按學期評定,第六學期獎學金作為辦理畢業(yè)生手續(xù)費用,不再評定。
2.學業(yè)獎學金由各二級學院組織實施,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再由財務部門發(fā)放。
3.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按學生學習成績和表現積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名次等級。
4.評選程序:學生本人申請→班級評議推薦→校學生處備案→校領導批準→公示5個工作日
七、實行獎學金跟蹤調查追回制度
學生獲獎后,凡出現以下情況,應立即追回所發(fā)獎學金:
1.凡因弄虛作假而獲得獎學金者,一經查出立即終止,并追回已發(fā)放的獎學金,同時要給作假者及相關當事人紀律處分;
2.發(fā)現有吸煙、喝酒、賭博、上網玩游戲、請客或吃請等鋪張浪費行為者,應立即停發(fā)獎學金,并追回已發(fā)給的獎學金;
3.生活消費開支明顯超過一般同學水平者;
4.浪費水、電、糧食,損壞公物者;
5.謊報家庭成員收入,偽造證明,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
6.犯獵誤受處分態(tài)度不端正、認識程度差者;
7.獲獎后放松要求,受到校、院通報批評者。
追回的獎(助)學金用于對品學兼優(yōu)學生的獎勵和特困生的救助。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