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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鐵道運輸職業(yè)學院(武漢鐵路技師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原則,提倡并支持學生在完成學習任務之余,從事健康有益而且適合我院學生特點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條 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學院學生資助中心作為勤工助學活動日常管理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鐵道運輸職業(yè)學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五條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分為校內崗位和校外崗位。校內用工單位組織學生開展固定崗位勤工助學活動的,需在學期結束前兩周內填寫下學期《勤工助學崗位需求申請表》,交學院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對于臨時性崗位,各部門應提前一周填寫《勤工助學崗位需求申請表》,交學院學生資助中心審批。校外用工單位須與學生資助中心簽訂包括崗位要求、勞務報酬、勞保安全等內容的協(xié)議書,經學生資助中心同意后方可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條 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將勤工助學崗位需求信息在校園網上公示,面向全院符合條件的學生招聘。
第七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同意,報學生資助中心統(tǒng)一組織安排或者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申請,經用人單位報資助中心審批。
第八條 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我院學籍的全日制在冊在校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或有專長的學生;
(三)生活簡樸,無不良生活習慣的學生;
(四)學有余力,誠實守信,身體健康的學生。
第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適度、適時,不得影響正常的學習;除寒暑假以外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嚴禁從事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以及超過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健康的各種勞動,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條 校內各用工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進行日常的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門學期末核算學生的酬金并在該用工部門內公示,并及時將考核結果、酬金額度分配交由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學生資助中心匯總考核結果,核算勤工助學酬金,對于認真負責、表現(xiàn)優(yōu)秀者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予以辭退。
(一)無故不參加崗位培訓的;
(二)不服從學生資助中心安排崗位的;
(三)在崗期間表現(xiàn)很差,未能完成崗位工作的;
(四)該學期受到警告以上紀律處分的。
第十二條 學生上崗后不得擅自退崗、換崗,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勤工助學資格;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崗位要求,需提前兩周向用工部門提出書面退崗申請報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并在新人員到崗前堅守崗位。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一般為每學期500元(臨時性崗位一般按每月100元計酬,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根據(jù)工作難易度、工作時間、工作考核等情況確定,具體參考《勤工助學現(xiàn)有崗位及酬金標準一覽表》,由學生資助中心按學期發(fā)放。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發(fā)放方式按照協(xié)議約定為準。
第十四條 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學生確因生活困難,可以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報學生資助中心批準后提前發(fā)放部分勤工助學酬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院學生資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三章 學生勤工助學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生資助中心組織或介紹的校內外各種勤工助學活動;
(二)了解用工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接受或拒絕用工單位的協(xié)議外要求;
(三)要求學生資助中心協(xié)調解決與用工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四)對考核有異議,要求學生資助中心介入核實,保障自身利益;
(五)獲取學校規(guī)定或協(xié)議約定的酬金。
第十七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院管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規(guī)章制度,維護學院聲譽;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積極參加院、二級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誠實守信,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