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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輕工職業(yè)技術學院省政府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
省政府獎學金是省政府對品學兼優(yōu)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目的是為激勵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勤奮學習和努力進取,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yè)。為了切實做好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推薦工作,保證這一重要工作的嚴肅性和規(guī)范性,根據《湖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教育廳鄂財教發(fā)),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范圍
1、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院品學兼優(yōu)的全日制在校專科學生。
2、我院享受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限于全日制在校高職高專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三年制中專和五年制大專及成人教育系列的學生不在申報評審范圍內。
二、省政府獎學金的申報、評審條件
申報參評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yōu)秀(有非常突出的表現或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者優(yōu)先);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模范執(zhí)行大學生守則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每學期操行分優(yōu)秀或進校以來無任何違紀記錄;
(三)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良。具體條件為:
1、學期課程考試成績平均在85分(含)以上,各單科成績80分(含)以上,考查、實驗(習)
成績良好(含)以上;
2、在校期間獲得省部級(含)以上單科競賽或創(chuàng)造發(fā)明(設計)獎勵者優(yōu)先。
(四)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健康,能順利完成學業(yè);
(五)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社團工作及社會公益活動等,且取得較突出的成績;
(六)同等情況下,以下4種情況優(yōu)先:
1、烈士子女,孤殘學生和優(yōu)撫家庭子女;
2、來自國務院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qū)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發(fā)生變故、家庭喪失經濟供給能力的學生;
4、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學生;
(七)日常生活一貫儉樸,無鋪張浪費及沉溺網吧等現象;
(八)凡同年獲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不能重復享受省政府獎學金。
三、省政府獎學金的申請
省政府獎學金按學年申請評審,其具體程序如下:
(一)本人書面申請
申請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由本人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真實可查的材料:
1、上學年各科學習成績(含操行評定成績);
2、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及社團工作、社會公益活動證明材料;
3、其他獲獎證書等。
(二)班級初審申報
由班主任會同班委會、團支部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評審條件進行初步評審,符合
條件者簽署班級意見后上報系學生管理辦公室。
(三)系(部)復審匯總
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對班級申報的學生進行復審,并組織填寫《湖北輕工職業(yè)技術學院省政府獎學金申請表》,上報學工處。
四、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和推薦
1、學工處對各系(部)推薦申報的學生在抽樣核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核。
2、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推薦人員名單由學工處實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壹周;
3、公示期滿,學工處擬定推薦上報學生名單,報學院審批;
4、學院審批后,由學工處組織被推薦學生填寫正式《省政府獎學金申請表》,并在國家規(guī)定時間內將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省教育廳。
五、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及管理辦法
1、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以每年國家下拔的金額為準。
2、為榮獲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頒發(fā)獲獎證書。
3、我院每年評審名額以省教育廳下達名額指標為準,實行限額內等額評審推薦。
4、省政府獎學金資金撥到學院后,由學院統一發(fā)放給獲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同時發(fā)給省政府獎學金證書。
5、學院(學工處)建立獲省政府獎學金學生檔案,并在網上公布。對獲獎學生實施跟蹤考核管理,學生畢業(yè)時,其獲省政府獎學金情況一并歸入本人檔案。
六、附則
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各系在評定此獎項的過程中,必須向班級全體學生進行公示。堅決杜絕省政府獎學金評審推薦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和不正之風,一經查實,除取消其獲獎資格外,還將報院黨委,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違紀處理。
2、獲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如出現部分資格條件喪失甚至有違紀違法行為者,除取消下年度申報資格外,還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關違紀處分,其所受違紀處分不予撤消。
七.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由學工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