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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京江學院2019獎助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教育政策,扎實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表彰學習成績優(yōu)異、創(chuàng)新能力顯著、實踐能力突出的高素質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獎學金含以下三種:
1.院長獎學金。
2.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
3.單項獎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院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是獎學金評定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獎學金條例修訂、獎學金籌措及評定等有關事宜。領導小組由有關院領導和學工辦、教務辦、團委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學生工作部門負責獎學金評定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第六條各學工辦成立評獎評優(yōu)工作小組,由各學工辦主任任組長,負責獎學金申報和初評工作。
第三章 院長獎學金
第七條院長獎學金是學院最高級別的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獎勵名額為10名。
第八條參評院長獎學金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當年被評為院三好學生標兵;
2.當年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院長獎學金10000元/人。當年的院長獎學金與國家獎學金、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獎金不兼得。
第四章 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
第十條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分一、二、三等,獎勵額度、獲獎比例分別為一等獎學金3000元/人/年,不超過參評學生數(shù)的3%;二等獎學金1000元/人/年,不超過參評學生數(shù)的8%;三等獎學金500元/人/年,不超過參評學生數(shù)的17%。
第十一條參評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優(yōu)良,遵紀守法。評獎年度內無違法違紀行為。
2.綜合測評列班級前50%,其中基本素質測評良好以上。
3.勤奮學習,成績優(yōu)秀,一等獎學金獲得者學習成績列同年級、同專業(yè)(下同)前5%;二等獎學金獲得者學習成績列前15%;三等獎學金獲得者學習成績列前35%。學習成績排名以加分后的G2分值排名為準。
4.除經學院批準學習其他語種者,特招生及藝術類的學生外,須取得大學英語四級考試425分及以上成績,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績。外語專業(yè)學生除一年級外,須通過專業(yè)外語四級考試。
5.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集體活動,暑期社會實踐考核需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級體育成績在合格以上,三、四年級《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合格。
第十二條評選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的其他補充:
1.計算機二級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425分及以上, 出國類外語考試成績達到《江蘇大學京江學院學生留學交流經費資助管理暫行辦法》所規(guī)定的報銷標準的,在G2基礎上每項加0.5分參與獎學金評定(適用于大學四年內每一次學習獎學金評定)。
2.因參加學校組織的海外實踐、實習、調研等國際化項目需緩考而影響獎學金正常評定者,可在學院統(tǒng)一組織的緩考工作結束后,按照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評定條件評定。
第五章 單項獎學金
第十三條單項獎學金包括科技活動獎、學科競賽獎、文體競賽獎、海外學習及出國類外語考試獎、院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獎項。
第十四條科技活動獎、學科競賽獎獎勵標準如下:
1.“挑戰(zhàn)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創(chuàng)青春”全國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大賽和中國“互聯(lián)網+”大學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獲獎作品的獎勵按照學院有關文件執(zhí)行。
2獲得其他國際性、全國性競賽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給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獎勵。
3.獲得其他省、部級競賽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給予1200元、800元、400元獎勵。
4.獲得協(xié)作區(qū)、市級競賽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給予200元、150元、100元獎勵。
5.參加競賽獲獎的集體項目,其成員的獎勵按個人項目的80%給予。
6.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學校指定的權威期刊獎勵1000元/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獎勵500元/篇,一般期刊獎勵300元/篇。
7.以第一發(fā)明人身份獲國家發(fā)明專利授權獎勵2000元/項,申請公開獎勵1000元/項;實用新型授權獎勵1000元/項,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獎勵500元/項。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十五條文體競賽獎獎勵標準如下:
1.參加國際性、全國性競賽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給予800元、500元、300元獎勵。
2.參加省、部級競賽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給予400元、300元、200元獎勵。
3.參加協(xié)作區(qū)、市級競賽并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給予200元、150元、100元獎勵。
4.參加競賽獲獎的集體項目,其成員的獎勵按個人項目的80%給予。
第十六條海外學習及出國類外語考試的具體獎勵辦法按照江蘇大學京江學院留學交流經費資助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獲國家一級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等機構主辦的競賽獎項,參照上述獎勵標準降低一個等級獎勵。
第十八條若某項比賽有特等獎,單項獎核定時,特等獎視為一等獎,一等獎視為二等獎,依此類推,并按第十四、十五條有關條款進行獎勵。若某項比賽不設獎勵等級,僅有名次,第一、二名視為一等獎,第三、四、五名視為二等獎,第六、七、八名視為三等獎,按前述條款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九條見義勇為獎、道德風尚獎等獎項由院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獎勵。
第六章 評定程序
第二十條院長獎學金、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每年9~10月份評定;單項獎學金每學期期末評定。
第二十一條院長獎學金由各學工辦評獎評優(yōu)工作小組推薦,學生工作部門初評,公示5個工作日后,院長審批;
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由各學工辦評獎評優(yōu)工作小組初評,公示3個工作日后,學生工作部門審批;單項獎由組織部門或由學生所在學工辦申報,公示3個工作日后,學生工作部門審批。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獎學金評選應實事求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標準,寧缺勿濫。各項獎學金審批前須公示,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學生對獎學金評定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學工辦反映,學工辦評獎評優(yōu)工作小組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學生對學工辦處理意見仍持有異議的,可在學工辦處理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復議,學院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和審查并做出最終處理意見,答復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所在學工辦。
第二十四條已獲批獎學金的學生,如被發(fā)現(xiàn)在評獎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guī)現(xiàn)象,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證書及獎金,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獲獎學生應合理使用獎學金,如發(fā)現(xiàn)揮霍浪費獎學金現(xiàn)象,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證書及獎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督K大學京江學院獎學金評定條例》(江京院2016〕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