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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學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激勵我校廣大本專科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財教發(fā)〔2007〕89號)和《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對象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獎勵人數(shù)以湖北省教育廳每年的下?lián)苤笜藶闇省?/span>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本??粕ê呗殹⒌诙W士學位)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申請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平均學分績排名在班級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或平均學分績排名達到班級前30%,且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xiàn)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qū)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或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或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或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yōu)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及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每學年申請和評審1次。同1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提出各學院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學校審定后下達到各學院;各學院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組長,輔導員、班主任等相關人員參加的本學院評審工作組,根據(jù)學院名額和實際,提出本學院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申報和初審工作方案,經學院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按照填寫說明認真填寫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制定的當年版《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申請者不得更改表格內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二)各學院評審工作組指導各班班主任組織開展申報、班級民主評議、提出班級建議名單并在全班公布等工作后,及時匯總、審核各班建議名單并提出學院建議名單。學院建議名單經學院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連同評審依據(jù)、評審程序、分配名額、公示和評審結果情況、《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等材料及時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學院公章、不得以學院內部其他公章代替;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評審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學校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 發(fā)放和管理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劃撥到學校后,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財務處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同時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九條 學校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人管理,??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各學院必須規(guī)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確保國家獎學金獲得者符合規(guī)定,為學校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十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若有弄虛作假或奢侈浪費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獲獎資格,追繳已發(fā)獎金,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追繳獎金納入學校獎貸基金專用賬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校學工字[2007]2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