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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激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1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fā)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191號)及省財政廳、教育廳印發(fā)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教(2007)71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span>(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七條 學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按學校制訂的認定工作程序執(zhí)行。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工作處,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并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填報《福建省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情況表》報省級教育部門。
第九條 一般情況下,學校將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條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月支出費用高于在校學生基本生活學習平均水平,或有高檔、奢侈消費等現(xiàn)象的學生,其認定申請可以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在享受資助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梢匀∠麌覄钪惊剬W金資格:
(一)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
(二)沒有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已顯著改善;
(三)違反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受到處分者;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隨機核查部分已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學校還將追回相應學年的無償資助款,并將學生不誠信記錄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應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