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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國語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規(guī)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fā)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外國語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為獎勵優(yōu)秀學生,凡本校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或在學業(yè)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xiàn)突出者,依據(jù)本規(guī)定進行評選并予以獎勵。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四川外國語大學全日制本科在校學生。
評獎年度或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選獎學金:
(一)取消入學資格或保留入學資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三)受到校級處分且未予解除的;
(四)有必修課不及格的;
(五)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受到處罰的;
(六)不符合相關獎學金評選條件規(guī)定的。
第四條 學校對各項獎學金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獎學金的評選
第五條 學校及學院(系)的各類獎學金評選均依據(jù)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獎學金管理及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及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任主任,黨政辦公室、計劃財務處、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團委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學院(系)黨總支(副)書記任委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具體負責學生獎學金的管理及評審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部(處)部(處)長擔任。
第七條 各學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黨政領導為組長,團總支書記、輔導員等為成員的學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評選工作的具體實施。
以年級(班級或專業(yè))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干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生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學生獎學金的初評工作。
第八條 學校獎學金管理及評審委員會是獎學金管理和評審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修改獎學金管理規(guī)定,領導和監(jiān)督各項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審批全校性獎學金獲獎名單,討論和決定有關獎學金的其他重要事項。各學院(系)設立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獎學金的管理
第九條 學?;驅W院(系)的專項獎學金可單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評審工作。
第十條 獲得獎學金的學生,若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如師生對評審結果有異議,可向所在學院(系)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質疑,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訴求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如對學院(系)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的回復仍有異議,可向學校獎學金管理及評審委員會提請復議。學校獎學金管理及評審委員會在接到復議訴求的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類獎學金的評選工作根據(jù)具體通知時間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學生獎學金管理及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