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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學社會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社會獎助學金的管理,鼓勵學生勤奮學習,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獎助學金是指社會組織、成功人士、優(yōu)秀校友自愿捐資在我校設立的獎助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優(yōu)秀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正式注冊且在讀的本、專科學生。
第四條 社會獎助學金可根據(jù)捐資人要求進行命名。
第二章 社會獎助學金的資金管理
第五條 學校校友工作辦公室及其它部門負責組織籌措社會獎助學金資金。所籌措資金統(tǒng)一由學校教育基金會負責管理,??顚S?。學生工作處按捐資人的要求組織開展獎助項目評定和獎助學金發(fā)放工作。
第六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獎助人數(shù)和獎助標準由校友工作辦公室及資金籌措部門與捐資人士共同協(xié)商確定。
第三章 社會獎助學金評審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社會獎助學金評審的基本條件包括:
1.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家庭經(jīng)濟困難。
3.道德品質優(yōu)良,生活儉樸。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較好,上年度成績排名在班級前60%以內,無不及格課程。
5.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獲院級獎勵;(2)被評為校級及以上三好學生或校級及以上優(yōu)秀學生干部獎等;(3)獲省級及以上科技、學術、學習、社會實踐、文體競賽獎勵;(4)有樂于助人、見義勇為行為并獲得社會良好反響;(5)特殊困難且優(yōu)秀的新生。
第八條 參評年度已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得參評社會獎助學金。學生只能申請社會獎助學金項目中的一項。
第九條 捐資人提出的評審要求與第七條、第八條不符的,按捐資人提出的要求執(zhí)行。
第四章 社會獎助學金評審程序
第十條 社會獎助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評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1.校友工作辦公室根據(jù)捐資人意愿確定當年的獎助人數(shù)、獎助標準和評審條件等,會同學生工作處制定評審方案并組織實施。
2.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湖南工商大學獎助學金申請表》,并附成績單、獲獎情況、在校表現(xiàn)及家庭經(jīng)濟狀況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3.班主任主持召開專題班會(參會學生人數(shù)須達到班級人數(shù)2/3以上),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者信息進行初審。
4.學院組成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年級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議小組(學生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小組人數(shù)的1/3),對經(jīng)過班級初審的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須在學院網(wǎng)頁公示3個工作日。
5.學生工作處對學院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在校園網(wǎng)上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后,確定社會獎助學金初步名單。
6.校友工作辦公室或資金籌措部門將社會獎助學金初步名單與捐資人聯(lián)系,由捐資人確認社會獎助學金名單。
第五章 社會獎助學金的評審后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將社會獎助學金直接發(fā)放到學生手中。
第十三條 受獎助學生要定期向相應獎助學金捐資人匯報在校學習生活情況,表達感恩之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捐資人要求就特定獎助項目制定了專項管理辦法的,按該專項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由校友工作辦公室、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