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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新 鄉(xiāng) 醫(yī) 學 院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文件精神,規(guī)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xiàn)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
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xié)調學校的宣傳、學工、研工、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生處設立勤工助學科,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勤工助學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指導、協(xié)調、服務全校勤工助學活動。
(二)確定、審批勤工助學崗位;引導、組織、監(jiān)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建立勤工助學學生檔案。
(三)建立健全勤工助學崗位考核辦法,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報酬發(fā)放標準,核定勤工助學酬金。
(四)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主管本學院勤工助學工作,并積極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經費來源及用途
第十條 勤工助學經費主要來源于學生資助金、社會捐助資金等。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經費主要用于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以及學生基本技能培訓、勞動工具和必要的管理費用等。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勞動時間,原則上每周不得多于8小時,每月不得多于40小時。
第十四條 各單位申請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和工作性質,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科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勤工助學科批準,不得在校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七條 固定崗位的設立,由各用人單位于每年12月份向勤工助學科申報下一年度崗位計劃;臨時崗位提前一周申報。
第五章 組織和管理
第十八條 每年1月份,根據勤工助學崗位計劃,各學院組織學生申請及推薦工作。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勤工助學崗位應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由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報送勤工助學科,審核通過后建立勤工助學學生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一經錄用,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憑崗位錄用通知單、學生證到用人單位報到上崗。
第二十一條 學生無故未按時上崗,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向勤工助學科做出說明,視為自動放棄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二條 未經勤工助學科審核批準或備案,擅自上崗工作的學生,勤工助學科不計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每名學生只能從事一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利用課余時間進行勤工助學,不得影響正常學習及集體活動。否則,勤工助學科將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故需要離崗,應提前兩周向勤工助學科提出書面離崗申請,并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聘勤工助學學生,不得擅自更改崗位設置。如有特殊情況,需向勤工助學科提出申請。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生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權力
1.獲得勤工助學勞動報酬;
2.獲得勤工助學活動的相關信息;
3.拒絕參加勤工助學崗位職責外的活動;
4.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提出申訴。
(二)學生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
2.遵守學校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
3.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愛崗敬業(yè)。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
(一)用人單位權利
1.對學生進行勞動管理和考核;
2.對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或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學生,向勤工助學科提出解聘申請。
(二)用人單位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2.對學生進行勞動培訓和教育;
3.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和安全的勞動環(huán)境,保證學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4.按實際需求申請崗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校學〔2010〕1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