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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電子工程職業(yè)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為培養(yǎng)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幫助經(jīng)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yè);同時,也為加強對我校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進一步促進勤工助學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根據(jù)國家勤工助學相關政策,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是指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經(jīng)學校相關部門批準,利用課余時間在學校專門設立或社會勤工助學崗位上,進行力所能及的勞動而獲得報酬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以“培養(yǎng)能力、提高素質、緩解經(jīng)濟困難”為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定,維護校園秩序,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以下簡稱“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各二級學院、用工單位協(xié)同管理。
第四條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有:
(1)負責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管理和指導,拓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市場和途徑;
(2)設立學生勤工助學資料庫;
(3)招聘推薦勤工助學工作人員,為學生勤工助學和用工單位或個人提供中介服務,協(xié)調學生與用工單位或個人的利益,督促雙方履行協(xié)議;
(4)對勤工助學活動實施監(jiān)督,調解學生與用工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和學校聲譽,對勤工助學活動中的違約、違紀行為和不道德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5)籌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學經(jīng)費;
(6)結合勤工助學活動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
(7)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學活動的各項具體規(guī)章制度;
(8)實施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三章 勤工助學設崗部門的要求
第五條 任何個人、團體或用工單位未經(jīng)學生工作部許可,不得在校園內張貼與勤工助學有關的廣告,不得私下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者以勤工助學名義從事各種經(jīng)營性活動,未經(jīng)學生工作部許可,學生參加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以勤工助學名義舉辦的活動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六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性和臨時性兩種。固定性勤工助學活動是指長期固定的勤工助學崗位,一般在每學期初由用工單位申請,經(jīng)學生資助中心審定設立。臨時性崗位是指學生臨時參加的勞動崗位,原則上要求用工單位提前七個工作日向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需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時,應先報學生資助中心批準同意,經(jīng)核定用工數(shù)量及計酬標準后方可設崗,參加競聘學生由學生資助中心統(tǒng)一安排。
第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主要有:
(1)參加教學和科研的輔助工作;
(2)參加實驗室、辦公室、校辦產業(yè)和后勤服務等部門的有償勞動;
(3)臨時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條 勤工助學崗位所在部門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制定工作時間表并指導開展工作。
第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試復習期間停止,如有用人部門確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學的,則應于放假前以書面形式向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
第四章 勤工助學學生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 凡遵守學校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沒有受到違紀處分,各科學習成績都合格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均可申請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輔導員(班主任)認定、所在學院審核蓋章后送至學生資助中心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崗位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制,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學生資助中心審查合格后,參加公開招聘。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將取消勤工助學:(1)觸犯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造成惡劣影響的;(2)濫用勤工助學酬金揮霍浪費的;(3)借勤工助學名義但有損學校形象,有損國家形象的;(4)不服從學校安排的。
第五章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依法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所獲得的合法勞動報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學生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時,依法享受勞動保護,用工單位或個人應為學生提供健康、安全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學生有權拒絕參加高空作業(yè)、嚴重污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高危和特種行業(yè)的勞動。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以促進學習為主,以勤工助學為輔;以增長知識、培養(yǎng)能力為主,以獲得經(jīng)濟補償為輔的指導思想,注意把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與素質培養(yǎng)、全面成才結合起來。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以學有余力和不影響學習作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課余時間為原則,在學期間從事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學生如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學生工作部有權調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xié)議的各項義務,遵守用工單位的工作制度,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guī)范,不得從事如下活動:
(1)傳銷;
(2)銷售偽劣產品;
(3)銷售淫穢、黃色的書報、音像資料、電子讀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職業(yè)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學生形象,做到認真踐約、工作負責、誠實守信、謙虛謹慎、文明禮貌,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毀約;
(2)弄虛作假,欺騙客戶;
(3)消極怠工,拖延工時;
(4)故意損壞或毀失客戶的財物;
(5)借勤工助學之名索取客戶財物;
(6)向客戶提出協(xié)議范圍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會道德或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不得有下列行為:
(1)借勤工助學之名曠課或不參加學校、學院和班級規(guī)定必須參加的各項集體活動;
(2)在客戶家中留宿,或未經(jīng)請假批準在校外住宿;
(3)未經(jīng)許可在校園內設攤進行商品買賣或經(jīng)營性活動;
(4)在宿舍、教室、圖書館、辦公樓內銷售商品,妨礙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經(jīng)許可在校園內印制、張貼、發(fā)放商業(yè)廣告;
(6)未經(jīng)許可在校園內招聘學生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
(7)私自以學?;蚣w名義對外實施各類經(jīng)濟行為;
(8)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
第六章 勤工助學報酬標準及發(fā)放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0元,每月不高于480元。用人單位可根據(jù)工作量經(jīng)學生資助中心批準后確定。
第二十五條 所有校內用工單位每月須自行編制《重慶電子工程職業(yè)學院勤工助學學生工資發(fā)放表》并交學生資助中心復核、備案,經(jīng)校領導批準后,由用工單位或學校財務部門發(fā)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