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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漢藝術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旨在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fā)〔2007〕87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含高職、中職)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我校國家助學金名額以湖北省教育廳下達名額為準。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第四條 評審機構的設置
學校設立校級、院部、班級三級評審組。班級評審組以輔導員為組長,學生代表為組員,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認定,并根據認定結果進行初評。院部評審組由各院部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學生工作負責人為副組長,輔導員為組員,對初評結果進行復審。校級評審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工處、教務處、招生處、團委及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為組員,最終評審并確定國家助學金推薦名單。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五條 評審機構職能
(一)評選、審核、確定國家助學金推薦名單;
(二)負責對國家助學金申請者的資質進行審查;
(三)對整個評審工作進行監(jiān)督,處理評審工作反映出來的問題和建議,調查、處理公示中反映出來的情況。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高職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分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職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沒有鋪張浪費行為,已被列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對象。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請資格:
(一)受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曠課者;
(三)在上一學年成績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補考仍不及格者;
(四)參與打架、鬧事者;
(五)有賭博、酗酒、抽煙及高消費行為者;
(六)有故意損壞公物、損公肥私行為者;
(七)在相關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第四章 名額的下達與分配
第八條 學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廳(高職)及潛江市教育局(中職)分配的名額,將國家助學金名額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將名額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級。
第五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同一學年內,高職二年級及以上的學生在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同時,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者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班級評審組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或《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班級評審組對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認定、初評,并將評定結果在班級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本院部評審組。
第十二條 各院部評審組受理班級評審組申請,并對各班的評議結果進行等額審核,并將受助學生名單在本院部學生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各院部將助學金申請匯總表以及學生個人申請表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校級評審組對各院部評審組認定的受助學生學籍、違紀等綜合情況進行審核、匯總,然后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并在全校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如師生有異議,可以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反映,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評審結果上報湖北省教育廳(高職)和潛江市教育局、財政局(中職)。
第六章 國家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資金以銀行打款的方式按學期發(fā)放給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顚S茫魏尾块T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學校紀檢和上級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