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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教 [2008]141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渝教財[2012]4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國家面向普通高校設立的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需真正代表優(yōu)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的優(yōu)良素質和精神風貌。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疲ǜ呗殻┰谛W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工作。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生處負責人任組長,各學院黨總支副書記、資助工作專職為成員的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各學院成立以黨總支副書記為組長、學生黨支部書記、輔導員為成員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本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初評工作。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無任何紀律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 學習成績排名與學年度綜合測評成績(學習平均成績×80%+行為規(guī)范成績×20%)名列本專業(yè)前30%,且每學期均獲得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至少一次獲得二等(或優(yōu)秀貧困生)獎學金;
(五) 學習成績排名與學年度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學習平均成績×80%+行為規(guī)范成績×20%)超出本專業(yè)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突出,方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但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六)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當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生活儉樸,家庭經濟困難是前提,品學兼優(yōu)是主導。
(七)積極進取,奮發(fā)向上,熱心于集體事務,具有為他人及社會服務的意識和精神;
(八) 在校專科(含高職)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四章 評審與發(fā)放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按照市財政局、市教委分配給我校的名額實行等額評審。
第十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一條 各學院評審小組初評,于10月10日前提出本學院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二條 學校評審委員會評審,提出全校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報學校黨委會通過。
公示無異議后,于10月20日前,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上報市教委審核。
第十三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在國家勵志獎學金專項資金撥付至學校帳戶的10個工作日內,學校將通過儲蓄卡等方式一次性地足額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已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在校學生,因故死亡、休學、轉學、退學、出國或者受紀律處分,學校予以停發(fā)獎學金。尚未發(fā)放的國家勵志獎學金部分,由學校繼續(xù)用于資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學校對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資格,同時依據(jù)學校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肅處理,追繳所發(fā)放的全部獎勵資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學校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學校將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樹立典型。同時,鼓勵獲獎學生珍惜榮譽,奮發(fā)向上,并加強指導和監(jiān)督,引導其合理使用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于2012年9 月25 日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通過,并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