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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職業(yè)技術學院獎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長春職業(yè)技術學院
獎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吉林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財教[2007]559號)和《吉林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財教[2007]56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職業(yè)技術學院獎助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學院勤工儉學學生補助、企業(yè)及個人設置的社會資助基金。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市三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學院獎學金、學院勤工儉學學生補助由學院出資設立;企業(yè)及個人基金由企業(yè)或個人出資設立。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名額由學院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給我院的指標按規(guī)定比例分配到各分院;學院獎學金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單項等類別,按相應比例及成績進行評比;學院勤工儉學學生補助,由學院各分院將特困學生上報,各部門申請設立勤工儉學崗位,再由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從各分院上報的特困學生選取學生到相應崗位工作,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發(fā)放補助。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按國家的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目前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分為1—3檔);學院一等獎學金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獎學金為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獎學金為每人每年500元,單項獎學金為每人每年200元;學院勤工儉學補助為每小時4元。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學院,專業(yè)思想穩(wěn)定;追求真理,崇尚科學,積極響應學院的各項號召,不參加邪教組織、不傳播各類宗教。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有很強的集體榮譽感。
(四)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各科成績平均在90分以上,單科不低于 85分,行為規(guī)范綜合測評為優(yōu)秀。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優(yōu)先推薦。
1.參加市級、省級各類專業(yè)技能競賽分別獲得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者。
2.科研開發(fā)項目(產品),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等獎勵者。
3.在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等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發(fā)表作品和論文者(獨立作者)。
4.協(xié)助教師進行科學研究或產品開發(fā)并取得成果,經項目主持教師提議推薦者。
5.在文體活動中,獲國家級比賽前八名、省級比賽前六名、地市級前三名者。
6.在社會實踐、第二課堂、公益活動、教學服務等方面有特殊成績并經主管部門推薦者。
7.對社會、學院有重大貢獻,在社會有一定影響者。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學院,專業(yè)思想穩(wěn)定;追求真理,崇尚科學,不參加邪教組織,不傳播各類宗教。
?。ǘ┳袷貞椃ê头?,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敢于同不良傾向和行為作斗爭。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有很強的集體榮譽感。
?。ㄋ模┘彝ソ洕щy,生活儉樸;
1.無經濟來源的孤兒或父母下崗,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2.父母年邁、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或單親家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3.來自邊遠、少數民族地區(qū),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4.民政部門的優(yōu)撫對象。
5.由于特大災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急劇下降,無法解決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者。
(五)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主要表現(xiàn)為:
1.各科平均成績85分以上,單科不低于80分,行為規(guī)范綜合考核為優(yōu)秀。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學習成績可適度放寬。
(1)參加市級、省級各類專業(yè)技能競賽分別獲得一等獎和一、二、三等獎者。
(2)科研開發(fā)項目(產品),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等獎勵者。
(3)在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等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發(fā)表作品和論文者(獨立作者)。
(4)協(xié)助教師進行科學研究或產品開發(fā)并取得成果,經項目主持教師提議推薦者。
(5)在文體活動中,獲國家級比賽前八名、省級比賽前六名、地市級前三名者。
(6)在社會實踐、第二課堂、公益活動、教學服務等方面有特殊成績并經主管部門推薦者。
(7)對社會、學院有重大貢獻,在社會有一定影響者。
三、學院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分辨是非的能力;道德品質優(yōu)良,遵紀守法,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及學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學習目的明確,態(tài)度端正,學習勤奮刻苦,有較強的分析問題的能力,學習成績優(yōu)良;
(三)熱愛班級、關心他人,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四)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文娛活動,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五)獎學金的成績計算公式:
必修課成績平均分*70%+選修課成績平均分*10%+量化考核成績*20%
申報一等獎學金的單科成績不低于85分,二、三等級的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單項獎學金的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
四、企業(yè)及個人基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如企業(yè)及個人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申請,如沒有,則根據基金類型,參照學院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執(zhí)行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獎助學金的評定資格:
1.留降級后的第一學年。
2.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本學年內不能評獎學金;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兩年內不能評獎學金。
3.有曠課現(xiàn)象者。
4.早操、自習、以及班級、分院、學院的集體活動出勤率未達到90%者。
5.惡意拖欠學費者。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院在校二、三年級學生;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的評定對象為二、三年級學生。
同一學年內,獎學金與獎學金之間不能兼得,但獎學金和助學金可以兼得。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由學院和分院組織實施,學院成立以主管財務、學生的院級領導為組長的評審小組,各分院也相應成立評審工作小組,由總支書記任組長,對評比工作負主要責任。院財務處負責資金的調配、使用;院學生處負責統(tǒng)籌、審核;分院負責評選、發(fā)放。
第十條 評定辦法:
一、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評定辦法
(一)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分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分院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班級民主評議、分院初審的程序,公示三日,無異議后向學院推薦候選人;學生處根據推薦人選提出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在院內進行不少于二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見附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學院按政府規(guī)定期限將款項發(fā)放給學生。
二、學院獎學金的評定辦法
(一)獎學金的評定,要充分發(fā)揚民主,根據學生平時表現(xiàn),學習成績的考核,由班級組織評選,提出獲獎者名單,經輔導員審核,分院學工辦討論,報經分院審核小組批準,公示三天無異議后,報學生處審核備案;
(二)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最后一學期不參與評定獎學金;
(三)由學院統(tǒng)一組織的頂崗實習的學生參加“專業(yè)實踐獎學金”的評定;
(四)獎學金以同年級同專業(yè)為評定單位;
(五)獲得獎學金的學生要填寫《獎勵登記表》,此表裝入學生檔案。
三、企業(yè)及個人基金的評定方法
分院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班級民主評議、分院初審的程序,公示三日,無異議后向學院推薦候選人;學生處根據推薦人選提出建議名單,在院內進行不少于二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將名單報經設立部門或個人;在企業(yè)或個人將款項匯入學院后,及時發(fā)放給學生。
第四章 獎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學院需對獎助學金加強管理,按時足額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院獎學金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國家助學金分兩次發(fā)放給受資助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院勤工儉學學生補助按月、工時發(fā)放給學生。各分院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全程監(jiān)督獎助學金的發(fā)放。
第十二條 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獎學金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如在申報、發(fā)放的過程中,出現(xiàn)違紀、違法現(xiàn)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違紀、違法責任,并對已發(fā)放的款項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