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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本科生勤工助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勤工助學工作制度,規(guī)范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提高實踐動手能力的有效途徑。學校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遵循“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工作宗旨,堅持“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學有余力、自愿申請、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組織開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五條 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勤工助學工作在大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由學生工作處學生獎勵與資助中心(以下簡稱“獎助中心”)具體負責實施。其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修訂、制定勤工助學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學日常管理與服務協(xié)調工作;
(三)發(fā)布崗位信息,組織勤工助學招募、選聘工作;
(四)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和服務指導工作;
(五)檢查用人單位工作環(huán)境和用人情況;
(六)制定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做好勤工助學酬金審核與酬金發(fā)放工作;
(七)維護學校、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八)拓展校外勤工助學市場,收集、發(fā)布校外勤工助學信息。
第七條 各學院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資助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崗位設置及要求
第八條 崗位類型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工作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九條 崗位設置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1.服務型:主要包括校園公共服務崗位;
2.管理型:主要包括職能部門辦公室助理、樓層管理員及其他管理崗位;
3.技能型:主要包括設備維護、網(wǎng)絡維護、數(shù)據(jù)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編輯、廣告設計、校園記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崗位;
4.助勤幫困:由湖北省教育基金會捐資設立,被認定的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自動獲得助勤幫困崗位;
5.兼職輔導員:主要從事學生生活園區(qū)學生事務管理與服務等;
(二)校外兼職崗位
校外兼職主要指校外家教、課程培訓、市場調研等工作。
第十條 設崗要求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1.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自強、自立、自尊精神;
2.適合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力所能及;
3.工作環(huán)境安全、無毒、無害;
4.不能替代教職工本職工作。
(二)校外勤工助學崗位
1.適合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力所能及;
2.工作環(huán)境安全、無毒、無害;
3.交通安全、便利;
4.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
第十一條 設崗申請
(一)校內用人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向獎助中心提出設崗申請,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勤工助學設崗申請表》,報獎助中心批準;
(二)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勤工助學學生,須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證明文件,經(jīng)審核同意后由獎助中心組織招募。
第四章 學生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經(jīng)濟困難,誠實守信,責任心強;
(二)刻苦學習,成績合格,學有余力;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勤工助學工作;
(四)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未受任何紀律處分;
(五)有一定的課余時間,能保證按時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程序
(一)資格申請:學生本人登錄“中國地質大學信息平臺”系統(tǒng),填寫勤工助學資格申請;
(二)資格審核:學院根據(jù)勤工助學申請條件并結合學生家庭經(jīng)濟困難程度,對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資格進行審核。
(三)崗位申請:通過勤工助學資格審核的學生,再次登陸系統(tǒng)提交崗位申請。
(四)崗位審核:用人單位根據(jù)對學生的面試情況確定上崗名單,并登陸系統(tǒng)審核。
第五章 活動管理及責任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勤工助學工作時間不得與學生學習時間沖突。
第十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由用人單位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協(xié)議書;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獎助中心負責監(jiān)督用人單位和學生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后,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期間,用人單位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记诘裙ぷ鳎⒏鶕?jù)學生的出勤情況、工作表現(xiàn)及時向獎助中心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管理規(guī)定,造成重大損失,產生嚴重后果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xiàn)協(xié)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xié)議雙方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學生的基本信息、考核和獎懲情況由獎助中心統(tǒng)一建檔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以用人單位考核為主,獎助中心考核為輔的雙重考核制度??己巳鐚嵎从彻ぷ鞅憩F(xiàn)和出勤情況,考核結果將作為計算酬金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對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分別授予“勤工助學優(yōu)秀組織單位”“勤工助學之星”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用人單位意見,獎助中心對違反紀律和管理規(guī)定者,將給予以下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給予批評教育:
1.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者;
2.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
3.無故缺勤或遲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給予辭退處理:
1.無故離崗3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違反部門安全管理規(guī)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學活動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yè)活動者;
4.影響專業(yè)學習或不履行協(xié)議者。
第二十三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者,獎助中心將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并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四條 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酬金原則上不低于12元每小時。
第二十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按月計酬,全勤酬金標準如下
(一)服務型、管理型酬金為260元/月;
(二)技能型酬金為300元/月;
(三)助勤幫困酬金為400元/月;
(四)本科生兼職輔導員酬金按照《中國地質大學兼職輔導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每月酬金根據(jù)學生完成工作的情況,可上下浮動,未完成工作要求可適當扣減酬金,若完成較好可適當獎勵。服務型、管理型、技能型崗位獎勵比例不超過10%,獎勵酬金不超過40元;助勤幫困崗位獎勵比例不超過20%,獎勵酬金不超過100元。
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原則上不低于校內勤工助學酬金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校外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校內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經(jīng)用人單位報獎助中心審定后統(tǒng)一提交到財務處,發(fā)放到學生的個人銀行帳戶。
第八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了解工作環(huán)境和工作性質;
(二)有權拒絕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議外的工作要求;
(三)有權拒絕參加影響健康和學習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
(二)遵守紀律及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四)認真履行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xié)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學生工作處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學名義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學生獎勵與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本科生勤工助學實施辦法》(2017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