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特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全日制高職學生。
第二章 評審機構
第三條 學生獎學金評審機構分學院、系兩級,分別是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系(部)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組。
第四條 成立學院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生工作副院長任主任,學生處處長任副主任,財務處處長、各系書記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討論和決定有關學生獎學金的重要事項,制定全校性獎學金評定辦法,審批全校獎學金獲得者名單。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五條 成立系(部)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組。評審工作組由系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團總支書記、輔導員代表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系學生獎學金的評定細則,組織本系學生獎學金初評、上報工作,以系為單位組織獎學金發(fā)放、表彰工作。
第六條 成立各班級獎學金推薦小組。推薦小組由輔導員(班主任)任組長,班長、團支部書記和2名普通同學代表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生的綜合測評成績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評選獎學金,召開班會征求意見并通過本班推薦名單。
第三章 評定等級及比例
第七條 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設立等級、金額和比例如下:
(一)一等獎學金:2000元/人,評定比例為2%。
(二)二等獎學金:1000元/人,評定比例為4%。
(三)三等獎學金:500元/人,評定比例為10%。
第四章 評選條件
第八條 評選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病假不超過十天,事假不超過五天。
(二)熱愛所學專業(yè),勤奮學習,成績優(yōu)良,注重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yǎng)。
(三)注重各種技能鍛煉,積極參加校內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儉節(jié)約,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心健康。 (五)一等獎學金,須綜合測評成績90分以上。
(六)二等獎學金,須綜合測評成績80分以上。
(七)三等獎學金,須綜合測評成績75分以上。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能評獎學金:
(一)受到全校通報批評及以上處理或處分者。
(二)學期單科總評成績有不及格者。
(三)按學籍管理規(guī)定未修滿規(guī)定學分而延長學習時間者。
(四)在休學期間者。
(五)大學生健康體能測試不合格者(因特殊情況經學院批準同意體育免修者除外)。 (六)已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評審原則及程序
第十條 獎學金評審原則
(一)獎學金評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獎學金評定主要依據學生的綜合測評成績,要堅持綜合考察的原則。
(三)凡評選出的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在思想素質、專業(yè)學習、身心素質、能力素質等方面應該是優(yōu)秀的。
第十一條 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班級推薦申報。由班級獎學金推薦小組根據學生的綜合測評成績按照
本辦法要求認真評選,提出并通過推薦名單,上報系獎學金評審工作組。
(二)系(部)審核上報。由系(部)獎學金評審工作組對各班級上報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并公示3天后上報學生處(學院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評審委員會評定。學生處將各系上報的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研究審定。
第十二條 學生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可提出復議。學生個人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本系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本系評審工作組提出復議,評審工作組應在接受復議后2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如學生對本系評審工作組答復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工作組答復后2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處提起復議,學生處應在接受復議后3個工作日內征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凡有舉報弄虛作假,評選不公的,經查實后予以取消,名額不再補報。
第六章 評定時間及獎金發(fā)放
第十三條 學院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校外實習學生不評此類獎學金。評定工作須在11月底以前完成。其中班級推薦小組須在一周內將推薦名單上報各系,各系評審工作組須在第三周內將公示后的初評名單上報學生處。
第十四條 經審定的獎學金獲得者,由學生處造冊送財務處辦理發(fā)放手續(xù)。學院或各系應召開獎學金頒獎大會,發(fā)給獎學金和獲獎證書,證書復印件應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