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手機版]
掃一掃關注學校更多資訊
重慶財經(jīng)職業(yè)學院社會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社會獎助學金的評審與管理程序,充分發(fā)揮社會資助在資助育人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將各項社會資助資金按捐贈方意愿規(guī)范發(fā)放到受獎助學生手中,鼓勵和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
第三條 社會獎助學金是指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贈方自愿向我校捐資用于獎勵或資助給在校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獎助學金包含校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和院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兩大類。校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是指捐贈方通過校級各職能部門捐資設立的資助金;院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是指捐贈方通過各學院捐資設立的資助金。
第五條 社會獎助學金設立時應當與捐贈方簽訂獎助學金設立協(xié)議書,確保獎助學金的評定、管理規(guī)范有序。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學校社會獎助學金管理辦法,研究決定社會獎助學金的重要事項,監(jiān)督社會獎助學金的評審及發(fā)放工作,審定校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名單。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八條 各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審定院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名單。
第九條 各班級獎助學金推薦小組負責本班申請社會獎助學金學生的資格審查、民主評議與推薦工作。
第三章 獎助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十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資助項目、資助名額及標準,根據(jù)捐贈方意愿與當年全日制在校高職學生情況確定。若捐贈方未明確資助標準的,原則上參照校級獎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zhì)良好;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第十二條 同一學年內(nèi),學生原則上只能獲得一項社會獎助學金且一般不與其他類型的獎助學金兼得。
第十三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具體申請條件、評選范圍等事宜如捐贈協(xié)議另有明確的,按捐贈方意愿確定。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社會獎助學金的獎助形式遵照捐贈方的意愿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來確定。
第十五條 校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申請審批程序:
(一)本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如實填寫《重慶財經(jīng)職業(yè)學院社會獎助學金申請表》(一式一份),同時必須提交真實可查的情況證明等材料。
(二)班級評議推薦。由班級獎助學金推薦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評審條件進行初步評議,符合條件者由輔導員簽署評議意見后上報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
(三)二級學院審核上報。由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根據(jù)本學院的控制名額對班級推薦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必要時應與學生所在地民政部門聯(lián)系核實)并公示3天后上報學生處。
(四)學生處復審。學生處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社會獎助學金申請材料進行復審。
(五)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學生處將復審后的社會獎助學金申請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研究審定,并及時將評定通過后的學生名單報送捐贈方。
第十六條 院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申請和評審原則上按照本人申請、班級評議推薦、二級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審定的程序進行,評定名單經(jīng)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處備案,其他材料自行留存?zhèn)洳椤?/span>
第五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社會獎助學金通過財務與資產(chǎn)管理處劃轉至獲獎助學生的銀行卡。校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由學生處具體組織評審、發(fā)放及日常管理工作。院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由各二級學院自行開展評審、發(fā)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對社會捐助類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捐贈方、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在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jīng)查實,立即取消參評資格;已經(jīng)授予榮譽、頒發(fā)獎助資金的,立即取消榮譽稱號、收回獎助資金,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各二級學院應加強受獎助學生的關心和指導,培養(yǎng)受獎助學生的感恩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每年向捐贈方反饋受獎助學生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等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是社會獎助學金的總體管理辦法。各級各類社會獎助學學金捐贈主體須同學校簽訂捐贈協(xié)議,捐贈方特殊要求與本辦法有差異的,按協(xié)商結果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凡院級管理的社會獎助學金的管理辦法均由各學院自行制定,并報學生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財務與資產(chǎn)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jīng)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2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