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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自強精神,增強學生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教育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遵守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xié)議。
第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章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生工作部(處)對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負責全校學生勤工助學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及勤工助學基金的籌措、管理,接受學校紀委、審計處的監(jiān)督和審計。
第五條 學生工作部(處)大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具體負責全校勤工助學活動的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審定工作的具體實施,并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進行檢查,了解勤工助學學生工作情況,維護學生權益。
第六條 各用工單位負責勤工助學崗位的申報、人員的招聘、錄用及勞酬核算,并對上崗學生進行安全、技術、崗位要求和職業(yè)道德的教育或培訓。
第七條
各學院學工領導小組負責本學院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工作。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含校外)須經學院學工領導小組審批。學生在校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須經家長(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向學院提出申請,報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備案。學生因參加未經批準的勤工助學活動或不聽勸阻等個人行為而產生的后果及影響,由學生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第三章 基金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和財政部的文件精神,設立湖北科技學院勤工助學基金?;饋碓窗ǎ?br/>
(一) 省撥專項啟動資金;
(二) 學校按一定標準從學生學費中提取勤工助學基金;
(三) 以勤工助學為依托,積累勤工助學基金;
(四) 積極爭取社會各界以及校友的贊助和捐贈;
(五) 基金增值。
第九條 勤工助學基金由大學生資助中心統(tǒng)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條 財務處負責勤工助學基金賬戶的設置、核算,對勤工助學基金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學學生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選聘勤工助學學生必須安排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個別特殊崗位需使用非貧困學生的應在用工前書面報告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同意。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校紀校規(guī),思想品德好;
(二) 學習刻苦、認真、成績較好;
(三)家庭經濟困難,具有吃苦耐勞精神;
(四) 服從用工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安排參加勤工助學:
(一) 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 上學期有兩門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三) 工作不認真,被用工單位考核為不合格者;
(四) 曾安排勤工助學崗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分校內崗位和校外崗位兩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主要為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學院設立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等崗位;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通過中介或個人聯(lián)系的助學崗位。
第十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按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等類別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按年度進行調整,每預算年度初由各用工單位向大學生資助中心申報所需崗位和經費,經審核后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審批。臨時崗位根據學校各用工單位的臨時需要而設立,由大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安排學生上崗。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管理制度。用工單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安排學生從事有毒、有害、危險等可能對人身造成傷害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工作。用工單位必須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種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保障學生的安全。
勤工助學用工不能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和學生的正常學習,不能與學生的學習時間發(fā)生沖突,原則上學生每周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不能替代學校內教職員工的本職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學上崗
第十七條 大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用工單位申報審批的崗位職數、崗位職責、招聘條件、勞務報酬等情況,于每學期初向全校學生公布。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用工由大學生資助中心或用工單位組織選聘,擇優(yōu)錄用上崗。根據用工單位的需要,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科技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用工單位審批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大學生資助中心審核。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有義務指導和監(jiān)督學生認真履行崗位規(guī)定的工作內容,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技術、崗位要求、勞動紀律、職業(yè)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用工單位與學生簽訂《湖北科技學院校內勤工助學協(xié)議書》后方可安排學生上崗。
第二十條 技術含量高,需要一定的專長或特殊專業(yè)要求且貧困生中無人能勝任的崗位,經用工單位與大學生資助中心協(xié)商,可適當安排其他學生參加。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嚴格考勤制度,認真做好勤工助學學生考核工作,及時報送學生勞酬表。學生工作部(處)大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報酬的審核和報賬手續(xù)。報賬時用人單位需提交《湖北科技學院大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勞酬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