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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理工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評選項目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茖W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五)學年學業(yè)水平為班級前6%名,綜合測評為班級前6%名,思想道德素質為優(yōu);主修專業(yè)必修課程單科成績績點不低于2.5;三、四年級學生英語應達到學校規(guī)定的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標準。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一)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學校根據(jù)教育部下達的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和預算開展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二)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在學校學生綜合測評的基礎上進行,符合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三)各學院大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暨評先、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學生的申請,在學生班級、年級評議的基礎上,按照學習成績突出者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評議,確定初步名單,公示3天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處)。 (四)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后,報學校審定,公示5天無異議后上報教育部。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發(fā)放及管理 (一)學校給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二)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學校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可同時有條件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社會獎學金、專業(yè)獎學金、國防獎學金等獎助學金。 (三)中央主管部門的資金到位后,國家獎學金一次性打入學生校園卡對應的工商銀行聯(lián)名卡賬戶。 (四)學生獲國家獎學金后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在評審中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國家獎學金獲獎資格,收回已發(fā)獎勵證書和獎學金,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收回的獎學金進入學校獎學金專款賬戶,下學年使用。 第三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學年學業(yè)水平為班級前30%名,綜合測評為班級前30%名,思想道德素質為優(yōu);主修專業(yè)必修課程單科成績績點不低于1.2,三、四年級學生英語應達到學校規(guī)定的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標準;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學校根據(jù)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和預算開展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在學校學生綜合測評的基礎上進行。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基本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各學院大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暨評先、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學生的申請,在學生班級、年級評議的基礎上,統(tǒng)籌考慮學生受資助情況,按照同等條件下,學習成績突出者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評議,確定初步名單,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并張榜公示三天,無異議后報送學生工作部(處)。 (四)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后報學校審定,張榜公示五天,無異議后上報教育部。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發(fā)放及管理 (一)學校給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頒發(fā)榮譽證書,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二)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學校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可同時有條件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社會獎學金、專業(yè)獎學金、國防獎學金等獎助學金。 (三)中央主管部門的資金到位后,國家勵志獎學金打入學生校園卡對應的工商銀行聯(lián)名卡賬戶。 (四)學生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后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在評審中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國家勵志獎學獲獎資格,收回已發(fā)獎勵證書和獎學金,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收回的獎學金進入學校獎學金專款賬戶,下學年使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武漢理工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校學字〔2015〕23號)《武漢理工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校學字〔2015〕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