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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醫(yī)科大學社會資助管理實施辦法 (試 行)
貴州醫(yī)科大學社會資助管理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完善我校社會資助的評選與管理,充分發(fā)揮社會資助在育人方面的積極作用,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培養(yǎng)學生全面成才,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資助是指境內外合法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在我校捐贈設立的,專門用于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以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的專項資助項目。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資助活動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在學校保衛(wèi)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和審核。
第三條 社會資助的資助對象是我校全日制學生中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學校國家獎助學金本科生評審委員會全面領導社會資助的管理和評審,具體工作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各二級學院負責本二級學院社會資助的初評、教育管理和跟蹤考核。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資助標準
第五條 申請資助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無紀律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好;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成績合格,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能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
(七)符合資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資助項目的資助標準由資助方?jīng)Q定。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在符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guī)定的前提下,社會資助項目的評選嚴格按捐贈方的要求進行。
第八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社會資助項目的評選通知向各二級學院發(fā)布,并將申請名額分配至各二級學院,各二級學院做好初評和申報工作。
第九條 符合資助項目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并向二級學院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條 各二級學院根據(jù)申請學生的家庭經(jīng)濟情況、學習成績、平時表現(xiàn)及接受其他資助情況進行評審,確定初選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選名單,送資助方確定最終受助人選。
第四章 發(fā)放
第十二條 各類資助項目一般通過學校財務處劃撥入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進行發(fā)放。學校為各類資助項目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監(jiān)督。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協(xié)議或協(xié)商情況處理。
第五章 資助項目的中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二級學院核實后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取消受助資格、停止續(xù)評或者停發(fā)甚至追回資助項目資金:
(一)違反校紀校規(guī);
(二)隱瞞接受其他資助情況,隱瞞家庭經(jīng)濟情況;
(三)上一學年超過2門不及格;
(四)有奢侈消費行為的;
(五)家庭經(jīng)濟狀況明顯好轉;
(六)有中途畢業(yè)、退學等學籍變動的情況;
(七)其他不符合資助方要求的。
第六章 受助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四條 受助學生應當主動與資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郵件等)定期保持聯(lián)系(一般為一學期或一學年),匯報自己學習、生活情況等。
第十五條 受助學生必須保持生活儉樸,所獲資助項目應當用于繳納學雜費、日常生活等,杜絕奢侈行為。
第十六條 受助學生應當接受資助方和校方的跟蹤考核,學校將受助學生的綜合表現(xiàn)定期向資助方反映。
第十七條 為培養(yǎng)受助學生的責任感,增強他們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受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應主動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動或勞動,以積極的態(tài)度回報社會。
第十八條 二級學院要加強受助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勵受助學生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并提供相應的條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社會資助,各類社會資助項目可根據(jù)捐贈方意愿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各二級學院努力拓展資助渠道,爭取社會合法資助。各二級學院設立的資助項目的評選管理由二級學院和資助方商議確定,并報學校審批。通過審批的二級學院社會資助項目,各二級學院在評選結束后需將受助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鼓勵學生自行爭取校外合法資助,學生如從校外途徑接受其他資助項目的,需自覺向二級學院申報,由二級學院匯總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為兼顧公平,使社會愛心惠及更廣大同學,除國家助學貸款外,如學生從學校渠道一年內已獲各類資助資金超過5000元(含5000元)者,且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再參評校內組織的社會資助項目。
第二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每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分別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社會資助項目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表:1.貴州醫(yī)科大學社會資助受助學生信息統(tǒng)計表
2.貴州醫(yī)科大學社會資助統(tǒng)計表
附表1:
貴州醫(yī)科大學社會資助學生信息統(tǒng)計表 | |||||
序號 | 學生姓名 | 學 院 | 專業(yè)年級 | 受助項目 | 受助金額 |
附表2:
貴州醫(yī)科大學社會資助統(tǒng)計表 | |||||||
資助名稱 | 資助方 | 資助金額 (萬元) | 資助人數(shù) | 資助起始時間 | 受助資金是否通過學校財務 | 資助方是否為境外非政府組織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