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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貸款工作的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一條南華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為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與協(xié)調機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日常辦事機構。各學院為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二條相關部門的職責
1、學生工作部:代表學校作為學生借款的介紹人對外聯(lián)系;協(xié)助經辦銀行整理、審核借款學生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手續(xù)的辦理;負責借款學生借款信息檔案的管理及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和上報工作。
2、財務處:負責指定國家助學貸款帳號;接受經辦銀行直接劃入的學費貸款資金;將國家助學貸款實放款額劃撥到具體的學生并為其辦理有關手續(xù)。
3、教務處:負責向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中心通報借款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等學籍變動情況。待辦妥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手續(xù)后,方可辦理學籍異動手續(xù)。
4、招生就業(yè)工作處:負責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學生畢業(yè)的去向及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地址。
5、研究生處:負責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學習成績,平時表現(xiàn);提供轉學、休學、停學、退學、出國及受處分的學生名單及畢業(yè)去向和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方式。
6、各學院:協(xié)助本單位借款學生確定見證人;對本單位申請借款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以及在學校的生活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負責本單位的申請貸款學生的材料整理;了解和掌握借款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平時的表現(xiàn);負責本單位借款學生畢業(yè)時的貸款確認書的確認工作。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三條在校學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1、家庭經濟困難的本、??茖W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
6、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四條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后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可從學工網(wǎng)頁下載);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jiān)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家庭經濟情況說明書;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第四章申請金額
第五條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五章貸款審批
第六條學院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核,并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第六章貸款利息
第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zhí)行。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yè)后的利息由貸款本人全額支付。
第七章還款期限
第八條學生根據(jù)個人畢業(yè)后的就業(yè)和收入情況,在畢業(yè)后的1-2年內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第八章違約后果
第九條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數(shù)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第十條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
第十一條對于連續(xù)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wǎng)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yè)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二條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代償制度
第十三條從2006年起,申請了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畢業(yè)生,自愿到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從事第一線工作,服務期達到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第十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