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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依據教財【2018】12號《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專科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工作原則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xié)調宣傳、學工、科研、教務、財務、人事、后勤、團委等有關部門配合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工作。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下設勤工助學工作辦事機構,負責全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具體負責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崗位監(jiān)督檢查及工資核算、發(fā)放等工作。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內招錄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各學院成立勤工助學工作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領導、團學辦主任、輔導員及學生干部組成,具體負責本學院的勤工助學工作。

第七條  勤工助學崗位實行“崗位公開、公平競爭、擇優(yōu)錄用;誰設崗、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習俗習慣。

第三章  校內崗位設置及管理原則

第八條  崗位設置

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和“中心”核定情況確定所要設置崗位的類別和數目。崗位設置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性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按工作內容分為:

(一)教學輔助工作,如教務信息員、教務助理、實驗室管理員、機房管理員、多媒體管理員等;

(二)科研輔助工作,如兼職實驗員,參與教師科研工作,承接校內外研究項目等;

(三)管理輔助工作,如學生工作助理、貸款協(xié)管員、黨務信息管理員、圖書管理員、大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員、校園治安員和資料整理、計算機數據錄入等工作;

(四)學校公共服務工作,如大型活動、臨時突發(fā)工作、文明校園、安全校園維護等;

(五)校內其它適合學生從事的工作。

第九條  管理原則

各單位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立須經“中心”統(tǒng)一審批,本著“誰用人、誰管理、誰考核”的原則,用工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思想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資金的來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條  勤工助學資金管理實行“專項提取、專項核算、??顚S谩钡脑瓌t。

第十一條  資金來源

(一)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學校每年事業(yè)費收入總額的4-6%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困難學生的資助;

(二)由國家專項撥付的資助經費及其他用于勤工助學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和管理

勤工助學資金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及支付

第十三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十四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

第十六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六章  學生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由學校歸口管理的崗位首先安排在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评щy學生。

第十八條  學習努力,成績合格。

第十九條  思想品質優(yōu)良,道德修養(yǎng)好,行為習慣良好,積極向上,熱心學?;顒?,無重大違紀行為,無不良嗜好,無奢侈消費行為。

第二十條  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能夠勝任工作崗位的要求,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七章  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的申報程序

第二十一條  校內崗位的申報程序

(一)校內用工部門向“中心”申報設立崗位及具體要求。

(二)“中心”匯總、審核、確認用工設崗信息。

(三)報校領導審批,公布設崗計劃。

(四)“中心”或用工部門公布單位用工信息。將崗位相關信息(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基本要求等)告知學生。

(五)“中心”或用工部門組織面試及錄用工作,確保被錄用學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學生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資格條件。

(六)“中心”審核用工部門的擬錄用學生名單,確認無誤后,學生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校外崗位的申報程序

(一)“中心”審核用工信息。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衛(wèi)生許可證、防疫合格證等),經審核同意,“中心”組織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中心”與用工單位簽訂合作開展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協(xié)議,包括合作方式、用工性質、學生工作內容、時間、工資待遇、發(fā)放周期、方式、學生權利義務、協(xié)議變更及修改、違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中心”公布單位用工信息。將崗位相關信息(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基本要求、工資待遇)告知學生。

(四)學生持有效證件在規(guī)定時間、地點報名;用工單位組織面試。

(五)“中心”審核用工單位的擬錄用學生名單,確保被錄用學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學生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資格條件。

(六)用工單位應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包括業(yè)務培訓、形象培訓、愛崗敬業(yè)培訓、安全防范培訓等。

(七)正式錄用后,用工單位應定期向學校反饋學生的工作情況,就存在的問題及時與學校取得溝通,共同協(xié)商解決。

(八)按照協(xié)議約定,用人單位對學生進行定期考核合格后,按時足額發(fā)放勞動酬金。

第八章  學生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凡符合條件的貧困學生均有權參加“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有權了解用工單位的有關情況及具體的工作性質,對協(xié)議及其經營許可范圍以外的工作安排與要求有權拒絕;

   (三)有權拒絕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害大學生身心健康、有礙社會公德的勤工助學活動;

   (四)有權獲得必要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一)按照用工協(xié)議認真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誠實守信;

   (三)必須定期將活動情況向家長、輔導員匯報備案;

   (四)接受“中心”的指導,遞交自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且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承諾書。

   (五)“中心”及用工單位要求的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只能利用課余和節(jié)假日時間,不得影響正常的學習。

第二十六條  學生與用工單位私自簽訂勞動用工協(xié)議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和用工單位負責。

第九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心”積極拓展勤工助學渠道,為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勤工助學機會。用工單位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招聘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過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包括中介費、押金、保證金等)。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活動開展期間,凡用工單位或學生個人有違反本辦法及《用工協(xié)議》的,“中心”有權進行干預,查處糾正違約行為或終止(中止)協(xié)議。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學生招聘采取個人自薦、“中心”和用人單位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yōu)錄用,原則上優(yōu)先考慮特別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條  因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用工單位損失者,責任人要賠償用工單位損失,并停止其工作,造成嚴重后果者按照學校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與用工單位發(fā)生糾紛,依據《用工協(xié)議》有關條款處理。如因工作造成的傷害事故,由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及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規(guī)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中心”經學校授權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xié)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產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第三十三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xié)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xié)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設置“勤工助學先進集體”、“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獎項,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每學年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條  對于下列情況的學生,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未向“中心”申報,擅自在校內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fā)宣傳材料,或個人從事經商活動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學或“中心”名義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擾亂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秩序者;

(三)違反本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者。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元月起執(zhí)行,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