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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揚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
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調整職業(yè)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19〕25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實施細則。
二、資助對象、標準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學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茖W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執(zhí)行。
三、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四、名額分配與下達
第五條學校根據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結合各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人數,在每年9月份將名額分配至各二級學院。
五、評審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八條每年9月,學生根據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并填寫《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及相關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第九條班級根據評審條件進行初選,公示后提出建議名單報所屬二級學院。
第十條各二級學院成立評審工作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輔導員、班主任、師生代表等組成。評審工作組提出本學院國家助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審議后,在學院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報送學生工作部(處)。
第十一條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審核各二級學院報送名單,提出本校國家助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將推薦名單報省主管部門。
六、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金經費下撥學校后,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及時發(fā)放至學生。
第十三條學校各有關部門、二級學院、班級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全額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四條對于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國家助學金資助資格的,一經發(fā)現,即取消其國家助學金資助資格,收回已發(fā)國家助學金,收回的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學校各有關部門、二級學院、班級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處罰。
七、附則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未涉及到的事項,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執(zhí)行。
第十七條各二級學院在不違背本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訂相關推薦評審規(guī)定報送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揚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