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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師范學院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試行)
合肥師范學院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試行)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是中央政府、安徽省政府和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粕峁┑臒o償資助。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資助對象和標準 1、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是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圃谛W生。具體標準及資助面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 2、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校普通本??浦星趭^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特別優(yōu)秀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3、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對象是我校普通本??浦星趭^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條件: 1、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是: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④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必修課程沒有不及格現象; ⑤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無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沒有固定生活費來源的孤兒或單親家庭; (2)因遭受天災人禍而造成經濟極其困難的家庭; (3)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2、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是: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④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上一學年度學習成績和素質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排名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對于學習成績和素質綜合測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yōu)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qū)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yōu)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⑤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學生。 3、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是: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④學習成績優(yōu)秀,上學年素質綜合測評成績排名應滿足班級前15%;若低于前15%,需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學生中排前三名。 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沒有固定生活費來源的孤兒或單親家庭; (2)因遭受天災人禍而造成經濟極其困難的家庭; (3)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⑥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學生。 4、上一學年,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本學年國家獎學金和勵志獎學金: ①必修課程出現不及格者; ②違反校規(guī)校紀,受學?;驅W校有關部門紀律處分或通報批評者; ③未經許可擅自校外租住者; ④未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助學貸款或緩交手續(xù)而拖欠學費者; ⑤有曠課行為者。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國家助學金,對已獲得國家助學金的,應立即停發(fā): ①違反校規(guī)校紀,受學?;驅W校有關部門紀律處分者; ②未經許可擅自校外租住者; ③未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助學貸款或緩交手續(xù)而拖欠學費者; ④有曠課行為者。 三、評審程序 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工作采取個人申請與組織推薦審核相結合的方式,每學年評選一次,9月份開始評選。 1、學生處在省教育廳下達給我校的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推薦名額范圍內,根據各院(系)學生人數情況將名額分配到各院(系); 2、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學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各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初審,并組織學生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將初審人選情況面向全院(系)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上報學生處; 4、學生處匯總復核各院(系)的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推薦人選名單,經校學生工作領導組審定后,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報學校批準,并上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四、發(fā)放及管理 1、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定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對在評選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個人或單位,一經查實,除取消并追回助學獎學金外,還將依據校紀校規(guī)給予嚴肅處理。 2、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統(tǒng)一發(fā)放給學生本人,其中國家助學金按月發(fā)放。 3、凡用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請客或作奢侈消費,一經發(fā)現即予扣回或停發(fā),并給予通報批評。 4、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單項獎學金除外),原則上也不再重復享受其它獎助學金,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同學可以參加校內獎學金的申請、評選。 5、獲得國家助學金的新生,如若退學,其國家助學金在辦理離校手續(xù)時給予停發(fā)。 6、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頒發(fā)省或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其獲獎的經歷記入學籍檔案。 五、本實施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