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2019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yǎng)要求的新生,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tǒng)考試題的印制工作,負責本轄區(qū)內高考組織、考試環(huán)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yè)統(tǒng)考、體育類專業(yè)統(tǒng)考等省級統(tǒng)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jiān)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xié)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yè)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qū)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guī)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guī)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第五條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qū)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招辦”),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fā),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要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yè)費列支。各市、縣(區(qū))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zhí)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guī)定。
2.負責本轄區(qū)內高考組織、考試環(huán)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jiān)察組,并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guī)程和處理突發(fā)事件(含突發(fā)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預案。
4.負責本考區(qū)統(tǒng)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tǒng))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送、保管、分發(fā)到施考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本考區(qū)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yè)生學業(yè)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等工作。
6.按規(guī)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7.負責本考區(qū)試(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衛(wèi)人員、考場監(jiān)考員、巡考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遴選、培訓、考核工作。
8.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tǒng)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yè)的面試、口試和專業(yè)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fā)放和保管等工作。
9.組織開展本地區(qū)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咨詢工作和培訓工作。
10.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并處理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本地區(qū)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根據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jiān)察組。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yè)費列支。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xié)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三章 報 名
第七條 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考報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18〕8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考補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9〕11號)執(zhí)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忌娮訖n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及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yè))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fā)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采集的考生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匯總、整理,并按規(guī)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忌娮訖n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忌趯W?;騿挝唬o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鑒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具體體檢工作按省教育廳和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有關通知要求執(zhí)行。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第十三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 試
第十四條 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外語聽力測試內容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4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4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忌偡譃楦鲉慰凭砻娉煽冎汀?br/>第十六條 全國統(tǒng)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在報名時任選其中1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全國統(tǒng)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類專業(yè),須參加全省統(tǒng)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qū)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yōu)、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八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yè)統(tǒng)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省級專業(yè)統(tǒng)考的相關工作按照省教育考試院相關通知要求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考生必須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若有效《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須加蓋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領),并提交《201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須考生本人簽名)和《考生須知》(須考生本人及家長簽名)。6月6日前,熟悉考場,接受考風考紀、誠信考試和法治警示教育,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條 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忌毎磿r參加考試,遵守考場規(guī)則、考試紀律,服從監(jiān)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后,須在“201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tǒng)考、省級外語口語統(tǒng)考及高校自主招生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加強保密室網上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guī)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報告省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tǒng)考必須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具體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guī)定和我省全國統(tǒng)考考務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tǒng)考答卷的評閱工作,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制。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tǒng)考的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各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xié)助做好本地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考試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向社會公布。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復查分數,但不查卷。
第八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疲k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專業(yè)培養(yǎng)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藝術類本科各專業(yè)招生錄取規(guī)則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報
第二十九條 考生填報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績發(fā)布和各科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布之后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條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忌氃谝?guī)定時間內,自行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填報志愿,逾期不予補報。各批次常規(guī)志愿錄取過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及時在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上公布,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填報征求志愿。
第三十一條 考生在志愿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公布的招生規(guī)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志愿填報注意事項,參考高校的招生計劃,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yè)志愿。考生應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愿信息正確。因考生本人志愿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由于考生個人原因,發(fā)生賬號和密碼被盜,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報或修改,責任由考生自負。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二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tǒng)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錄取期間省招委會組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小組,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tǒng)考成績,分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文史、理工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疲┡膫€批次;藝術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職(專科)批四個批次;體育類設本科批和高職(專科)批兩個批次。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三十四條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jiān)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guī)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yè)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高校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和違背錄取規(guī)則等行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三十五條 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加強聯絡與溝通,及時做好平行志愿模擬投檔(即高校生源分布統(tǒng)計)、投檔比例的最后確定、特殊類型考生(如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等)的預先錄取,以及網絡、數據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guī)定程序,按時報送調檔比例,按時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閱檔、審核、預錄、退檔、上載考生電子檔案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fā)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guī)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tài),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高校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和志愿的關系,認真負責地對待各志愿(包括常規(guī)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八條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yè))外,高校不得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作統(tǒng)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三十九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條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應按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我省生源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xù)。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我省生源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經批準,在全國統(tǒng)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招考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錄取。
第四十二條 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只招少數民族考生。錄取時如線上生源不足,允許降分:本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祁A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葡鄳斡嘘P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原則上與高校自主招生同時進行。省屬本科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進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fā)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四十五條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核實。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第四十七條 經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省教育考試院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高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第四十八條 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通過協(xié)商妥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各級招委會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除按規(guī)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一章 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政策
第五十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政策
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
第五十一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晉安區(qū)的北峰山區(qū)(日溪鄉(xiāng)、宦溪鎮(zhèn)),漳浦縣湖西鄉(xiāng)、赤嶺鄉(xiāng),龍海市隆教鄉(xiāng),永安市青水鄉(xiāng),上杭縣官莊鄉(xiāng)、廬豐鄉(xiāng),寧化縣治平鄉(xiāng)的畬族聚居地的畬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zhèn)、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百崎鄉(xiāng)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和無橋梁、海堤與大陸相連的海島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五十二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五十三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的政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公安英模子女。
3.散居在漢族地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tǒng)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第五十四條 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向所在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及規(guī)范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立分級負責、規(guī)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guī)范、內容發(fā)布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tǒng)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tǒng)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普通類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職(專科)批常規(guī)志愿最低投檔分數線、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優(yōu)先錄取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各市、縣(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qū)、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等。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等。省教育考試院、設區(qū)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六條 各高校不得發(fā)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guī)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guī)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guī)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yè)、錄取優(yōu)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fā)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huán)節(jié)更改考生錄取專業(yè);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yè)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yè)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yè);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guī)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xié)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yè)”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第五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復查
第五十八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于8月10日后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忌鷳咨票9芎脠罂疾牧?,不得私自拆封??忌鷳锤咝d浫⊥ㄖ獣弦?guī)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并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忌I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后因故不報到就讀的,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的黨、團組織關系和在職人員的干部人事檔案,按原單位的規(guī)定辦理接轉手續(xù)。
第五十九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后,要組織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第十四章 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huán)節(jié)出現違規(guī)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guī)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guī)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tǒng)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yè)、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tǒng)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黨內法規(guī)執(zhí)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jiān)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和錄取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發(fā)布。